加拉太書生命讀經 7-2

第七篇 在基督裡的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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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 在律法之下的奴役 一 律法由夏甲所豫表,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沒有地位

我們需要進一步來看在律法之下的奴役。律法由亞伯拉罕的妾夏甲所豫表,妾沒有正確的地位;這指明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,律法沒有地位。(四24~25。)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,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,有正確的地位。妻子甚至能叫亞伯拉罕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。這表明夏甲所豫表的律法,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沒有地位。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需要聽這樣的話。他們擔著遵守安息日的義務,把自己擺在妾的地位上。他們這樣作,在神的恩典中就沒有地位。
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需要聽這樣的話。他們擔著遵守安息日的義務,把自己擺在妾的地位上。他們這樣作,在神的恩典中就沒有地位。 二 律法不能賜人生命 在三章二十一節,保羅好像一個雄辯家,說,『若曾賜給一個能賜生命的律法,義就真是本於律法了。』律法是由死的字句組成的,所以不能賜人生命。 既然律法不能賜人生命,律法就不能產生兒子;律法只能產生奴僕。以實瑪利不是亞伯拉罕正式的兒子,他乃是奴僕。夏甲無法產生兒子作亞伯拉罕的後嗣。因為以實瑪利的母親是使女,以實瑪利也就是奴僕。凡努力遵守律法的人,就像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,都是今日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。 三 律法之下的奴僕憑肉體努力遵守律法 那些努力遵守律法的人,不是憑著那靈,而是憑著肉體遵守律法。因這緣故,他們在神的應許上無分,也沒有憑著那靈在恩典中享受生命。(三3。)生命、恩典、那靈與遵守律法毫無關係。律法沒有生命,沒有給人恩典,也不是憑著那靈。因此,我們遵守律法,就沒有生命、恩典或那靈。反之,我們只有在肉體裡的努力。 貳 在基督裡的自由 一 基督是賜生命的靈,藉著恩典分賜生命 當我們來看在基督裡的自由這件事,我們需要看見,基督是賜生命的靈,藉著恩典分賜生命;這恩典是由自主之婦人撒拉所豫表的。(二21上,四31。)我們已多次指出,恩典乃是經過過程的神,作了我們的享受。在一章十五節保羅說,神藉著祂的恩典呼召他。這指明神呼召我們的時候,是藉著祂自己這經過過程來作我們享受的一位,來呼召我們。基督是賜生命的靈,祂將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,乃是藉著經過過程來作我們享受的三一神。 許多基督徒認為恩典只是不配得的好處。按照這個觀念,從主得著我們所不配得的東西,就是得著恩典。許多基督徒以為,經歷恩典特別是和得著物質的祝福有關。這種對恩典的領會差得太遠了。約翰一章十四節告訴我們,話(基督)成了肉體,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,豐豐滿滿的有恩典。這裡的意思定規不是說:話成了肉體,豐豐滿滿的有物質祝福。再者,約翰一章十六節告訴我們,從祂的豐滿裡我們都領受了,而且恩上加恩。這的確不是指領受一樣又一樣的物質祝福。新約中所啟示的恩典,乃是這位成為肉體的神,臨到我們,作我們的享受。 在林前十五章十節保羅說,他比別人格外勞苦。在這一節他又說,勞苦的不是他,乃是神的恩與他同在。這指明與保羅同在的恩典,實際上就是神自己。基督藉著三一神經過過程來作我們的享受,就將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。這就是恩典。 恩典由撒拉所豫表,撒拉又豫表神的應許。我們已經指出,夏甲是妾,豫表律法。到了四章,我們會看見,這兩個婦人乃是寓意,表徵兩約,生出兩種兒女。撒拉所豫表的恩典,乃是基督用來將祂自己分賜到我們裡面作生命的憑藉。這與律法迥然不同。 二 基督所賜的生命,產生像以撒一樣的兒子,好承受神的應許 基督所分賜的生命,產生像以撒一樣的兒子,就是自主婦人的兒子,好承受神的應許。(四28,30~31。)當我們接受基督作生命,我們就成了神的兒子,好承受神所應許的祝福,為著完成神的定旨。 三 應許的兒子,有分於神生命的恩典,享受生命的自由 我們這些應許的兒子,有分於神生命的恩典,因而享受生命的自由。(五1。)這就是說,我們得釋放脫離對律法的義務,我們也有滿足、安息、以及對基督的享受。這自由與律法之下的奴役相對。 加拉太二章四節陳明了在基督裡的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基本的對比。這指明一個事實:加拉太書給我們好些基本的真理和原則,使我們正確的認識神新約的經綸。有些在主恢復裡的聖徒,也許還不清楚神新約的經綸。加拉太書的這些信息,應當幫助我們眾人在基礎上認識神的經綸。 我們要明白加拉太書所陳明的基本用辭、真理和原則,這是很重要的。到目前為止,我們說過兩件基本的事。第一是神的兒子與人的宗教相對;第二是在基督裡的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。我們需要認識神的兒子,也要認識人的宗教和傳統。我們也必須認識在基督裡的自由,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的對比。為著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,讚美主!我們不在律法之下受奴役,我們乃是享受在基督裡的自由。我們得釋放脫離了義務,並有滿足、安息、和在基督裡的享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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