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生命讀經 8-1
第八篇 福音的真理1
在二章五節和十四節保羅說到福音的真理。在這兩節中,真理一辭的意思不是福音的道理或教訓,乃是指福音的實際。加拉太書雖然很短,卻給了我們福音之實際的完整啟示。然而,本書不是說到這啟示的細節,而是論到一些基本的原則。所以,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啟示在這些基本原則中的福音真理。
壹 人得稱義,不是本於行律法
福音真理的第一方面乃是:墮落的人不能本於行律法得稱義。在二章十六節保羅說,『且知道人得稱義,不是本於行律法。』在本節末了保羅宣告說,『因為凡屬肉體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得稱義。』二章十六節的肉體,指墮落的人,因他們已成了肉體。(創六3,和合本譯為血氣。)這樣的人,絕不能本於行律法得稱義。此外,在三章十一節保羅繼續說,『沒有一個人憑著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,乃是明顯的。』在這些經節中保羅清楚的告訴我們,沒有一人本於行律法得稱義。
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堅持嚴守安息日。然而,他們似乎忘了一點:他們因努力遵守安息日的律法,就使自己欠了守全部誡命的債。新約說,我們若遵守全律法,只在一條上跌倒,就是犯了眾條。(雅二10。)羅馬七章證實我們無法遵守全部的誡命。在七節保羅題到論貪心的誡命時說,『非律法說,「不可起貪心,」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』然後在八節他繼續說,『然而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。』保羅越想遵守這誡命,他就越失敗。這指明墮落的人不可能遵守神全部的誡命。開倒車回到律法並想要遵守律法,真是何等荒謬!我們實在沒有遵守律法的能力。正如保羅在羅馬七章十四節所說,律法是屬靈的,但我們是屬肉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。所以,凡屬肉體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得稱義。
貳 律法是監護人,看守神的選民直等基督來到
既然墮落的人不可能遵守律法,我們會問為甚麼要賜下律法。神賜下律法的心意,不是叫人去遵守。當神頒賜律法時,祂知道人不能遵守;神賜律法的目的,是要用律法作監護人,看守祂的百姓,直等基督來到。(加三23~24,四2。)神的心意是用律法作為羊圈,把祂的羊看守在其中。
也許你會想,為甚麼基督不早一點來到。為甚麼祂不在摩西的時候來到?倘若基督早一千六百年來到,就不需要律法了。為甚麼祂不在頒賜律法以前來到?要回答這個問題,最好的路就是來看聖經。羅馬三章十九至二十節說,『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,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,好堵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。因為凡屬肉體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』
在加拉太三章十九節保羅問道:『這樣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?』他在同一節回答自己的問題說,『乃是因過犯添上的。』頒賜律法是要暴露人的所是和人的光景。叫人被暴露最好的路,就是在神屬性的光中來看人的光景。十誡主要是由四種神聖的屬性組成的,這四種屬性就是聖、義、光和愛。神是聖的、義的,祂也是光和愛。你若查看十誡,就會看見牠們把神聖的聖、義、光和愛具體化了。因這緣故,律法就成為神的見證。換言之,十誡見證神是聖的、義的,見證神是光也是愛。神用這個見證來暴露人;人一站在這個見證之前,就暴露出他是有罪的。
當律法頒佈時,以色列人答應要遵行神的誡命。(出十九8。)以色列人這樣回答之前,西乃山周圍的氣氛並不可怕。但是當百姓宣告他們要遵行神的誡命時,氣氛就變了,變得令人懼怕。神的聖別一顯出,百姓就不得進前來。百姓被神聖別的顯出嚇住了,就央求摩西代表他們到神面前去。這指明律法的功用是要暴露墮落的人類。
律法的功用是暴露人,同時也看守他們。因此,神用律法作為監護人來看守祂的百姓,如同羊圈在冬天或暴風雨的期間看守羊群。基督來臨以前的時代,可以比作冬季。因此,神用律法作羊圈,把百姓看守在其中。猶太教徒盲目的以為律法是為叫他們遵行而頒賜的。他們沒有看見,律法是為了看守、監護神的百姓而賜的。保羅在加拉太三章二十三節,把這個基本原則說得很清楚:『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』在二十四節他繼續說,『這樣,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』這些經節清楚的啟示,律法的功用乃是作為監護人。律法暴露人的過犯,同時也看守神的百姓,直等基督來到。
基督既已來到,律法就過去了。但無知的猶太教徒想要回到律法,並努力遵行律法。他們沒有看見,律法有時代性的功用。當這個功用完成了,律法就不該再存留。頑固的猶太教徒不認識神賜律法的目的。所以,甚至在基督來到以後,他們還持守律法。這違反了神經綸的基本原則。
參 基督來到以後,律法就過去了
在三章二十五節保羅說,『但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。』基督既已來到,律法就過去了。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人需要學習這個基本真理。基督既來了,神賜律法的目的就達到了;律法已將神的百姓交給基督。把神的百姓從基督那裡奪去,把他們帶回到律法,乃是違反神的經綸。我們必須大膽的告訴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人,我們既是基督徒,就不可回到律法去。律法的目的已經達到了。
肆 在神新約的經綸之下
一 人本於信基督得稱義
在神新約的經綸之下,我們不是要遵行律法。反之,我們乃是本於信基督得稱義。(加二16。)我們也許很熟悉『本於信基督得稱義』這句話,以致視為理所當然。但信基督到底是甚麼?本於信基督得稱義又是甚麼意思?信基督,直譯,在基督裡的信;在基督裡的信,指藉著信與祂有生機的聯結。正確的傳福音不是傳道理,而是傳神的兒子這個人位。神的兒子是父的具體化身,並且實化為那靈。傳福音就是傳這個人位。每當我們傳福音,我們必須使那些聽我們的人,對神的兒子活的人位有印象。不論我們福音信息的題目是甚麼,我們傳揚的中心必須是這個活的人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