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生命讀經 19-2

第十九篇    信仰頂替律法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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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讀經】

加三23-29: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這樣,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但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,因為你們眾人藉著相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。你們凡浸入基督的,都已經穿上了基督。沒有猶太人或希利尼人,沒有為奴的或自主的,也沒有男和女,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裡,都是一了。你們既屬於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為後嗣了。

【禱讀】

加三25-26:但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,因為你們眾人藉著相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五 與肉體有關 律法與肉體有關。羅馬七章五節指明了這事,那裡保羅說,『因為我們在肉體中的時候,那藉著律法活動的罪慾,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果子給死。』行律法總是與肉體有關。信徒努力要守律法,這不是出於那靈,乃是出於肉體。即便有人定意要履行律法的要求來討神喜悅,那個意念也會使他與肉體有所牽連。在羅馬七章保羅告訴我們,律法是善的,甚至是屬靈的。因此,我們沒有權利挑律法的不是。反之,我們應當歸咎於我們的肉體。每當我們想要守律法,我們就是發動肉體。 六 行律法是在咒詛之下 在加拉太三章十節保羅說,『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在咒詛之下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詛的。」』我們若想要守律法,就落在肉體裡,而且自然而然就在咒詛之下,因為行律法是在咒詛之下。我們不該想守律法,反該感謝律法暴露我們、定罪我們,然後再向律法道別。我們不該與律法產生長久的關係。我們應當離開律法,到基督那裡,到十字架那裡。我們若與律法一同留在肉體裡,就仍然在咒詛之下。但我們若到基督和十字架那裡,我們就本於信得稱義了。 貳 信仰 要完全明白信仰並不容易。行傳六章七節告訴我們,許多祭司順從了這信仰,而在提後四章七節保羅說,他守住了信仰。根據猶大書三節,我們要為那一次交付聖徒的信仰竭力爭辯。不僅如此,保羅吩咐執事要持守信仰的奧祕。(提前三9。) 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給信仰或信下定義。我們可以說,信是拍攝恩典景象的照相機。信也是恩典的反映,又是藉著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、享受,而對恩典有所珍賞。 一 神在新約經綸裡對待人的原則 律法如何是神在舊約裡,對待祂的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;照樣,信仰乃是神在新約裡,對待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。所有拒絕相信基督的人,都必沉淪;而相信祂的人,罪必得著赦免,並且得著永遠的生命。約翰十六章九節告訴我們,那靈要為罪使世人知罪自責,因為他們不信入神的兒子。這指明使人沉淪惟一的罪乃是不信。神給罪人的命令,就是信入神的兒子。 在新約裡,信仰』或『信』這辭的含意是包羅一切的;有神聖的一面,也有屬人的一面,因為其中所含示的,有神那一面的東西,也有我們這一面的東西。在神那一面,『信仰』一辭含示神差遣祂的兒子來到地上;基督死在十字架上,為要成功救贖;祂埋葬了,又復活了;在復活裡,祂將神聖的生命釋放出來,並且成為賜生命的靈。藉此,祂能彀進入一切相信祂的人裡面,作他們的恩典、生命、能力、聖別和一切。在我們這一面,信與聽見、珍賞、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並享受有關。此外,信也包含歡樂、感謝、讚美和洋溢。信聽見並珍賞;信呼求、接受並領受;信也聯合、有分、享受、歡樂、感謝並讚美。所以,信的結果乃是生命從我們裡面洋溢出來。 如果我們沒有信,神那一面所成就的一切,對我們就仍是客觀的,於我們沒有切身的關係。我們需要信作照相機的功用,把恩典的景象拍攝進來。信這樣的運行,含示我們藉著聽見、珍賞、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、享受、歡樂、感謝、讚美並洋溢,來領會神聖的景象。 信事實上乃是包羅萬有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裡面。這個注入發生在我們聽人傳揚恩典、聽見恩典之話的時候。當經過過程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裡面,祂就成了我們的信。這信乃是恩典的反映。所以,恩典與信,信與恩典,乃是一件事的兩端。 恩典和信,都與律法毫無關係。今天神對待人不是照著律法,乃是照著信仰。我們必須持守這信仰,轉向信仰、順從信仰,並為信仰竭力爭辯。 二 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 在三章六節、七節、九節,我們看見信仰乃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。九節說,『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』亞伯拉罕在神的對待下,不是作甚麼以討神喜悅,乃是信神。 三 我們相信基督,接受祂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,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 一面,信是我們相信基督。另一面,信是我們接受基督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,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。(約三36,徒十六31,羅十六26,提後四7下,猶3,20。) 四 頂替律法 信仰頂替律法。(加三23,25。)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無需仍在律法之下了。律法看守我們,並且領我們到基督那裡,但如今在我們的經歷中,律法應當為信仰所頂替。 五 帶我們進入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 我們已經指出,三章九節說,『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』信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包羅萬有的美地,這美地豫表包羅萬有的靈。因此,在基督裡的信帶我們進入所應許的那靈。(14。) 六 引我們進到基督裡 不僅如此,信還引我們進到基督裡。根據約翰三章十五節,凡信入基督的人,都得著永遠的生命。 七 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,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 最終,信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,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。(徒六7,提前三9。)我們不是守律法的人,我們乃是相信基督的人;我們是信的子民。 在加拉太三章七節和九節,保羅說到那些『以信為本的人』。根據達祕的新譯本,這辭指明信的原則。達祕新譯本將這辭譯為『以信為原則』。以信為本的意思就是以信為原則。我們乃是以信為原則的人;凡我們所作的,都該符合這個原則。我們藉著這個原則來到基督面前,接受祂,並與祂成為一。 三章二十三節和二十五節說,信仰已經來到。這是另一個強的說法。從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但如今信仰已經來到。這意思是說,經過過程的三一神作為恩典已經來到。信仰的來到也包含了珍賞、接受、歡樂的來到。這就是頂替律法的信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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