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生命讀經 22-1

第二十二篇 兒子名分的靈頂替律法的監護1

目錄

【讀經】

加四1-7: 然而我說,後嗣幾時還是孩童,他雖是全業的主人,卻與奴僕毫無分別,乃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,直到父親所下定的時候。我們也是這樣,為孩童的時候,受奴役於世上的蒙學之下;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出祂的兒子,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好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。而因你們是兒子,神就差出祂兒子的靈,進入我們的心,呼叫:阿爸,父!這樣,你不再是奴僕,乃是兒子了;既是兒子,也就藉著神為後嗣。

【禱讀】

加四4-5: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出祂的兒子,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好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在前一篇信息中我們指出,保羅以三件重要的事來結束加拉太三章:浸入基督、穿上基督、以及所有的信徒在基督裡都是一。浸入基督就是進入與三一神生機的聯結裡。神在祂經綸裡的心意,乃是要把我們放在祂裡面,並且祂要進到我們裡面,活在我們裡面。這就是我們所說生機的聯結,在生命裡生機的一的意義。 信入基督與浸入基督 我們要經歷與三一神這生機的聯結,就必須信入基督,並且浸入基督。相信與受浸乃是一個步驟的兩部分:首先我們信入基督,然後我們浸入基督。約翰三章十六節、十八節、三十六節在原文所用的介系詞eis,是『入』的意思。這些經節指明,我們必須信入子。我們藉著相信基督,就進入基督裡。我們乃是使自己信入祂裡面。我們已經看見,文生(M. R. Vincent)說過原文這介系詞,在馬太二十八章十九節的用法,含示與三一神奧祕、屬靈的聯合。中國人可以相信孔子,但他們絕不會說,他們信入孔子。希臘人也不會宣稱,他們信入柏拉圖。中國人沒有與孔子成為一,希臘人也沒有進入與柏拉圖屬靈的聯合裡。但我們一信入主耶穌,就經歷與祂生機的聯結。我們相信祂的時候,就信入祂,因而與祂成為一靈。這就是我們所說『生機的聯結』一辭的意思。 除了裡面、主觀的信入基督以外,我們還需要一種外面、客觀的行為,就是浸入基督。我們需要裡面相信的行為,也需要外面受浸的行為。這樣,我們就完成了進入三一神完整的一步。在加拉太三章,保羅常常說到信仰與相信。但在這一章末了,他卻說到浸入基督。這一步是開始於信入基督,並因著浸入基督而得以完成。這樣,在信徒與三一神之間,就產生了一種完全的生機聯結。 穿上基督以及在基督裡是一 我們已浸入基督,如今必須穿上基督;穿上基督就是活基督。基督徒要認識,我們需要穿上基督以及活基督,這是一件要緊的事。根據羅馬十三章十四節,我們是藉著穿上基督來活基督。 穿上基督就是把基督穿在我們身上。我們以某種樣式穿著,就指明我們要以那種樣式生活。照樣,穿上基督的意思就是我們憑基督而活、在基督裡生活、並且與基督同活,特別是指我們活出基督。基督成了我們生活的彰顯。我們被擺在基督裡,並且進入與祂生機的聯結之後,就必須立刻活基督,在生活裡穿上基督。一天過一天,我們必須穿上基督,並且在祂裡面生活、憑祂而活、與祂同活來彰顯祂。 在三章二十八節保羅說,我們『在基督耶穌裡,都是一了』。這是說到召會生活,一個身體,一個新人。 三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有三個要點:第一是我們進入基督裡;第二是我們穿上基督,並藉著活基督來彰顯基督;第三是我們有召會生活,在此,在一個新人、一個身體裡,我們眾人在基督裡都是一。我們若有這三樣,神永遠的定旨就必成就,神心頭的願望也必得著滿足。 加拉太書顯示,保羅是一位傑出的作者。他經過三章裡許多的爭辯和辯論後,就下結論說,我們已經浸入基督,穿上了基督,並且我們在基督裡都是一。我們這些有了聽信仰的人,已經被擺在基督裡了;現今我們需要活基督、彰顯基督。這會使我們在召會生活中,在基督裡是一。 加拉太的信徒回到律法是愚昧的。保羅似乎對他們說,『你們都已經浸入基督,並且浸入一個身體;現在你們應當以基督作你們的衣服,作你們的彰顯,並且活基督。不要回到律法,想要履行律法的要求;要留在基督這裡,並且活出基督。要記住,你們是一個身體的肢體,是一個新人的分子。要與所有在基督裡的人在一起,並且實行召會生活,使神的定旨得以完成。如果你們回到律法,你們會再度落在奴役裡。神心頭的願望不會因你們努力守律法而得著滿足。惟有你們與基督同在,並且活出基督,神心頭的願望纔能得著滿足。』讚美主,我們已經進入與祂生機的聯結裡,現今我們在召會中,在一個身體裡活基督。這必定使神心滿意足。 幾個重要的點 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四章一至七節,說到兒子名分的靈頂替律法的監護。加拉太書的引言和結語分別在一章一至五節和六章十八節。在一章六節至四章三十一節,我們看見使徒福音的啟示。然後在五章一節至六章十七節,我們看見神兒女的行事為人。一章六節至四章三十一節有許多重要的點。在這一段裡面我們看見:神的兒子與人的宗教相對,(一6~二10,)基督頂替律法,(二11~21,)靠信基督的那靈與靠行律法的肉體相對。(三1~四31。)在三章一至十四節我們看見,那靈是因信基督所得應許之福;在三章十五至二十九節我們看見,律法是承受應許者的監護人;在四章一至七節我們看見,兒子名分的靈頂替律法的監護;在四章八至二十節我們看見,基督需要成形在承受應許者的裡面;在四章二十一至三十一節我們看見,按靈生的兒女與按肉體生者相對。 加拉太三章說到兩個要點:第一,那靈是福音的福;第二,律法是看守神兒女的監護人。我們必須問自己:我們喜歡福,還是喜歡監護人?我們若因著這卷書蒙了正確的光照,就必定會選擇那靈,祂乃是經過過程的三一神。在四章一至七節,保羅接續三章的思想,設法說明兒子名分的靈頂替律法的監護。 父親所豫定的時候 加拉太四章一節說,『然而我說,後嗣幾時還是孩童,他雖是全業的主人,卻與奴僕毫無分別。』這裡的孩童,原文同以弗所四章十四節的小孩子,指未成年者。在二節保羅接著說,『乃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,直到父親所豫定的時候。』監護人是看護者,管家是管理人。這說出律法在神經綸中的功能。父親所豫定的時候,就是新約時期,開始於基督的第一次來。 在三節保羅說,『我們也是這樣,為孩童的時候,受奴役於世上的蒙學之下。』這裡所說『世上的蒙學』,即初步的原理,指律法初級的教訓。同樣的辭用於歌羅西二章八節,那裡是指猶太人和外邦人初階的教訓,包括在飲食、洗濯、禁慾等事上儀式的條例。 兒子的名分─神經綸的中心點 在四至五節保羅繼續說,『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出祂的兒子,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好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。』四節的時候滿足,指舊約時期的完結,發生在父所豫定的時候。(2。)在這一節保羅描述子是『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』。當然,這女子就是指童女馬利亞。(路一27~35。)神的兒子由她而生,成了女人的後裔,如創世記三章十五節所應許的。不僅如此,基督是生在律法以下,如路加二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、二十七節所啟示的;祂也守律法,如四福音所啟示的。 神的選民被律法圈住,受其監護;(加三23;)基督生在這律法以下,要把他們從這律法的監護下贖出來,使他們得著兒子的名分,成為神的兒子。因此,他們不該回到律法的監護下,受其奴役,如加拉太人受誘惑所作的;乃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裡,在基督裡享受那靈生命的供應。 照著整本新約的啟示,神的經綸乃是要產生兒子。兒子的名分乃是神經綸的中心點。神的經綸乃是把祂自己分賜到祂的選民裡面,使他們成為祂的兒子。基督的救贖是將我們帶進神兒子的名分裡,使我們能享受神的生命。神的經綸不是使我們成為守律法的人,遵從律法的誡命和規條,這律法只是為暫時的目的所頒賜的。神的經綸乃是使我們成為神的兒子,承受神應許的福,這應許是為神永遠的定旨所賜給的。神永遠的定旨乃是要得著許多兒子,作祂團體的彰顯。(來二10,羅八19。)因此,神豫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,(弗一5,)又重生我們成為祂的兒子。(約一12~13。)我們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裡,好成為祂的後嗣,承受祂為永遠的彰顯所計畫的一切;我們不該寶貝律法,而岔到猶太教去。 要給兒子的名分下個恰當的定義並不容易。兒子的名分包含生命、成熟、地位和特權。我們要成為父的兒子,必須有父的生命。然而,我們必須繼續在這生命裡成熟。生命與成熟就給我們權利、特權、地位,來承受父所有的。按照新約,兒子的名分包含生命、成熟、地位和權利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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