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弗所書生命讀經 52-1

第五十二篇 夫妻關係的生活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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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讀經】

弗五22: 作妻子的,要服從自己的丈夫,如同服從主;

弗五23: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召會的頭;祂自己乃是身體的救主。

弗五24: 召會怎樣服從基督,妻子也要照樣凡事服從丈夫。

弗五33:然而你們每一個人,也要這樣各愛自己的妻子,如同愛自己一樣;妻子也要敬畏丈夫。

【禱讀】

弗五22: 作妻子的,要服從自己的丈夫,如同服從主;

弗五23: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召會的頭;祂自己乃是身體的救主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五章二十二至三十三節,在這一段我們看見夫妻關係的正確生活。


壹 在靈裡被充滿,成為神一切豐滿之生活的一面


保羅在四章一至二十四節,給了我們與神呼召相配之生活的原則。這個原則乃是脫去舊人並穿上新人。從四章二十五節至六章九節,保羅陳明一種正確生活的細節。我們若要達到這一切細節的要求,就必須照著實際,並憑著恩典過生活。不僅如此,我們也必須活在愛和光中,且在我們的靈裡被充滿。我們已經指出,在靈裡被充滿,是與神呼召相配之生活的一方面。


妻子與丈夫之間的關係,乃是聯於在靈裡被充滿。這是那些在靈裡被充滿,達到神一切豐滿的人,日常生活的一面。因此,當我們說到妻子與丈夫之間的關係時,我們不該忽略在裡面被充滿。我們惟有在靈裡被充滿,纔能有正確的婚姻生活。


貳 作妻子的


二十二節說,『作妻子的,要服從自己的丈夫,如同服從主。』這是二十一節所包含的一種服從。使徒在關於婚姻生活的勸勉裡,首先說到作妻子的,因為作妻子的,像創世記三章的夏娃,比作丈夫的容易偏離正路。


同樣的原則,保羅先說到兒女,再說到父母;先說到奴僕,再說到主人。兒女與父母之間,大多數的難處是出在兒女身上,不是出在父母身上。兒女不順從父母,反而,在實際生活中,常是父母順從兒女。妻子與丈夫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。作丈夫的,在你們的婚姻生活裡,是你們順從妻子多,還是她們順從你們多?大多數作丈夫的,不得不回答說,他們順從妻子,多過妻子順從他們。你也許認為作丈夫的順從妻子、作父母的順從兒女是不對的。雖然這似乎有悖常理,但在實際上的確是如此。作丈夫的若不知道如何順從妻子,他們就不會有和睦的婚姻生活。凡不會順從妻子的丈夫,都不知道如何體恤妻子並愛妻子。作丈夫的要愛他的妻子,就必須體恤她,甚至順從她。惟有順從纔能生發順從。惟有順從纔能出代價在別人裡面產生順從。作丈夫的若從來沒有順從過妻子,就很難叫妻子順從他。


彼前三章七節說,妻子是軟弱的器皿。這就是保羅在以弗所五章這裡先對作妻子的說話的原因。保羅在關於妻子與丈夫,兒女與父母,奴僕與主人的勸勉裡,都是先顧到軟弱的一邊,然後纔顧到剛強的一邊。剛強的一邊不該對軟弱的一邊有要求。如果作丈夫的曉得妻子是較為軟弱的器皿,他就不會對她有所要求。


我們以上所講的,並不是否定五章二十二節所說,作妻子的要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個明顯的事實。既然我們都熟悉這個勸勉,就不必再說甚麼來加強或加重這事。


一 服從自己的丈夫


保羅在二十二節勸勉作妻子的,要服從自己的丈夫。作妻子的,多半欣賞、尊敬別人的丈夫;因此,使徒勸勉作妻子的,不論自己的丈夫怎樣,都要服從他。


保羅論到作妻子的要服從自己的丈夫,這話指明作妻子的有一個傾向,將自己的丈夫與別人的丈夫比較。作丈夫的對他們的妻子也可能如此。如果我們缺少恩典或不活在神的光中,我們也許會作這樣的比較。這是撒但破壞婚姻生活的詭計。在訂婚時,你也許認為,你所計畫要嫁的人是最好的。但是嫁給他之後,你也許開始將他與別人比較。因此,保羅勸勉作妻子的,要服從自己的丈夫,不要作比較。


保羅用同樣的原則,對作丈夫的說話,勸勉他們要愛自己的妻子。(28,33。)這指明他們不該將自己的妻子與別人的妻子比較。我們必須恨惡這樣的比較。這樣的比較乃是出於仇敵撒但,並會導致分居,甚至離婚。我們若渴慕過一種與神的呼召相配的生活,一種照著實際,憑著恩典,並在愛和光中的生活,就不可將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與別人的比較。作妻子的反而應當服從自己的丈夫,作丈夫的應當愛自己的妻子。


二 如同服從主


按照保羅在二十二節的話,作妻子的應當服從自己的丈夫,『如同服從主』。作妻子的要認識,在主眼中,作丈夫的代表主。在婚姻生活中,作丈夫的如同主一樣,這是作妻子的必須服從自己丈夫的原因。我懷疑有多少已婚的妻子會把自己的丈夫當作主一樣。今天婚姻生活的光景真是可悲,滿了不服和背叛。儘管如此,正如基督是召會的頭,也是身體的救主,作妻子的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,如同服從主。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,是這事的好榜樣。按照彼前三章六節:『撒拉順從亞伯拉罕,稱他為主。』


三 以丈夫作頭


作妻子的也必須以丈夫作頭。二十三節說,『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召會的頭;祂自己乃是身體的救主。』丈夫是妻子的頭,表徵基督是召會的頭。基督不僅是召會的頭,也是身體的救主。頭是權柄的事,救主是愛的事。祂是我們的頭,我們必須服從祂;祂是我們的救主,我們要愛祂。妻子和丈夫之間的關係也該如此。


四 在凡事上


保羅在二十四節繼續說,『召會怎樣服從基督,妻子也要照樣凡事服從丈夫。』這裡的思想乃是:作丈夫的雖然不是妻子的救主,如同基督之於召會;但作妻子的仍需服從她們的丈夫,如同召會服從基督。按照神的命定,妻子對丈夫的服從該是絕對的、沒有任何選擇。這不是說,她們該凡事順從。順從與服從不同。順從重在順,服從重在服。在罪惡的事上,在得罪神、得罪主的事上,妻子不該順從丈夫;然而,她們仍該服從丈夫。如但以理的三個朋友,不順從巴比倫王拜偶像的命令,卻仍服巴比倫王的權柄。(但三13~23。)


五 敬畏丈夫


在三十三節保羅說,妻子應當看見,她『也要敬畏丈夫』。作妻子的該敬丈夫為頭,丈夫乃是表徵基督作召會的頭;所以她該憑著敬畏基督(21)而敬畏丈夫。丈夫作妻子的頭,乃是主的代表。因這緣故,作妻子的應當敬畏丈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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